说个扎心的事——有人确诊高血压后,第一反应不是好好控制,而是琢磨着趁保险公司不知道赶紧把保险买了。

这种想法其实挺危险的。不是吓你,是真的有法律条文在那儿等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这事儿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或者调费率,保险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重点来了——故意和重大过失,后果不太一样。

要是你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还刻意隐瞒,这就叫“故意”。最严重的情况:合同解除,而且你之前交的保费,一分钱都别想拿回来。出险了?对不起,保险公司不赔。

那要是因为粗心、忘了告知呢?属于“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保费能退回来,但理赔同样没戏。

有人可能会抬杠: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熬过两年不就好了?

但说实话,如果一开始就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恶意,司法实践中这个条款的适用还真存在争议。别赌。

所以你看,高血压投保这事儿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呢?老老实实做健康告知,让保险公司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核保。不同产品对高血压的容忍度不一样,说不定加费承保、或者某些专项保险还能覆盖。至少比日后理赔被拒、合同被解除强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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