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我经常被问到——带病投保是不是只要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非得赔钱不可?说实话,这个误会大了去了。
先说个前提,咱们讨论的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法律确实规定了这么一条: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投保时没说实话”为由解除合同了。听起来是不是挺美?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解除合同”上。
不可抗辩条款管的是——保险公司还能不能解除合同,它管不了合同本身到底有没有效,更管不了赔不赔钱。这俩根本不是一回事儿。你想想,要是签合同的时候存在故意欺诈,那这合同从一开始可能就站不住脚。保险公司依据司法解释,完全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两年不可抗辩根本插不上手。
举个例子。有人投保前已经确诊了某种疾病,明知自己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但抱着“反正过了两年就能赔”的心态硬投。这种情况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查出来是故意隐瞒,完全有理由走法律程序撤销合同。到时候别说赔钱了,合同都能给你判无效。
所以你看,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不等于无条件获赔,这中间差了十万八千里。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义务是躲不掉的。与其把希望全押在“两年”这个时间节点上,不如在投保前老老实实把健康状况说清楚。保险这东西,图的是安心,不是赌运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