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买保险时密密麻麻的条款根本看不过来,稀里糊涂签了字,结果出险时发现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以前打官司,保险公司经常败诉,理由就是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但这个规则可能要变了。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还没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幅度不小,尤其是第十八条,关于免责条款的生效规则有了重大调整。
按照草案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像赔付比例降低、免赔额这类——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加粗、加黑之类的。同时,它还得按照投保人的要求,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关键的变化就在这儿:说明义务的启动方式从“保险公司主动讲”变成了“投保人要求才讲”。这意味着什么?你手里多了一把钥匙——你可以主动去找保险公司确认那些不明白的条款,而不是等着人家来给你解释。
那要是保险公司没解释清楚呢?草案说了,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说白了就是白纸黑字写得再吓人,如果当初压根没跟投保人说清楚,这条款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当甩手掌柜。它仍然有提示义务,得用显眼的方式让你注意到那些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果你自己不主动问,人家提示也做了、加粗加黑也做了,那在某些司法实践的解读里,保险公司的责任可能就会相应减轻。
所以啊,划重点:新规则把“主动权”更多地给到了投保人这边。你问不问、问什么、问多细,主动权在你手里。当然,前提是这草案正式通过才行——现在它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什么样还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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