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签保证合同时看到违约条款,心里直打鼓:这玩意儿到底算不算数?
先说个容易踩的坑——网上有些说法直接说违约条款无效,这话有点绝对了。
法院实际看的是什么呢?担保责任有个基本原则叫“从属性”,简单讲就是保证人承担的不能比借款人本来该还的更多。你可以在合同里写违约金,但要是这笔钱加起来超过了债务人本来的责任范围,对不起,超出部分法院不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说得很清楚: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内负责,法院会支持。
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哪些项目——主债权及相关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准。约定也不是想咋写就咋写,不能冲破法律划的底线。
所以关键点就一个:违约条款本身不是废纸一张,但它的效力以主债务为上限。想继续了解保证责任的法律边界,可以参考水滴保保险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