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跟我诉苦,说给家里两位老人各买了一份保险,觉得这下总算踏实了。结果老太太去年底肺炎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直接给拒了——原因是投保时没提老人三年前因为肺炎住过一次院。
你看,这就是典型的“以为自己买了保险就高枕无忧”。买的时候嫌条款复杂懒得看,或者寻思这小毛病不说也没事。结果真出险了,保险公司一查病历,发现投保前就有既往症,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把你挡在门外。
《保险法》第十六条到底怎么说的?简单讲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问什么,你就得老实答什么。但这里头有个关键区分——
故意不告知的话,保险公司不仅不赔,保费也不会退给你;因为重大过失没告知的话,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保费一般会退回来。
不管是哪种情况,前提都是这个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不是所有的小毛小病都会导致这个后果,但肺炎住院史……我寻思了一下,大概率会被认为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情形。
也有人搬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来说事。确实,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但这里我要泼点冷水——这个条款不是说“熬过两年就一定赔”,极端情况下或者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争议仍然存在。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万一没人查”上面,不如当初投保时就老老实实说清楚。
那具体怎么做呢?就是那个老生常谈的原则:“有问必答,不问不答”。健康告知里问到的问题,一个都不要漏;没问的,你也不需要主动交代。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影响承保”,别自己瞎猜,可以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或者走智能核保渠道让系统帮你判断。
保险的本质是转移风险,但如果因为不如实告知把自己暴露在拒赔风险中,那就本末倒置了。在投保这件事上,“麻烦一阵子”总比“理赔时傻眼”强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