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上个月提了离职,HR跟他说:“你25号走,这月就上了几天班,社保公司替你出那部分得自己补上。”老周愣了一下——这事儿听着好像哪里不对。
说实话,HR这番话在不少公司挺常见的。但它合法吗?完全不。
《社会保险法》写得明明白白:只要员工在当月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就待了一天,用人单位也得老老实实缴当月全月的社保。注意了,是按月缴纳,不存在什么“按工作天数折算”的说法。
那单位缴的那部分钱能不能让员工掏?更不行。法律清清楚楚写着,单位缴的那块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许转嫁。你签了那种“员工自愿承担企业社保费用”的协议?白纸黑字也是废纸一张,执法部门不认的。
企业要是没按时足额缴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欠缴那天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算笔账——年化下来大概18.25%,比不少贷款利率都狠。而且这笔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来出,不会转嫁到员工头上。
所以回到开头,老周遇到的情况,完全可以明确拒绝。HR可能是真不懂,也可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员工在职场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叫较真,叫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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