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入职时,公司跟他商量:试用期三个月社保先不缴,转正后再补。听起来好像挺合理?结果干了两个月,公司说他“不胜任”,直接把他辞了。
这下小陈懵了——试用期白干,社保也没着落。
法律早就把话说清楚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白纸黑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注意,是“包含在”,不是什么“试用期另外算”。合同签的是三年,试用期三个月,那这三个月本身就属于三年合同期的一部分。
再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注意这个“用工之日”,可不是“转正之日”。你第一天去上班,开始打卡、开始干活儿,劳动关系就成立了,社保就得跟上。
所以老板那句“转正再缴”,从根儿上就是违法的。
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算数
小陈这事儿还有个问题:试用期是人事主管跟他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里压根儿没写。这种情况下,试用期成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说了,试用期应当约定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合同里没写试用期条款,那所谓的“试用期”就不存在——法律上直接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换句话说,你以为自己在“试用”,实际上已经是正式员工了。
那之前“试用期内不缴社保”的约定呢?同样无效。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是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福利。你自己写个声明说“不要社保”,也好;老板拍胸脯说“转正再补”也罢,都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
企业为什么爱玩这套
说白了就是成本问题。社保这块,单位要掏的比例大概在工资的20%-30%左右。一个员工月薪一万,单位每月要多支出两三千块。三个月的试用期,一个员工就能省下六七千。
招一批应届毕业生“试用”,干两个月找理由辞退,社保不用缴,赔偿金不用给——这算盘打得精明。但企业可能没算清楚的是,员工一旦维权,企业不只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行政处罚,牌子砸了更不值当。
如果你正在经历
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群聊截图。这些都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时间。跟公司协商补缴,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企业说得多么天花乱坠,社保这事儿没得商量。签合同之前多留个心眼,别等被辞了才反应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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