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时候人事说“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再说”,你信了。干了半年发现,公积金也没有,医疗账户里永远是零——这时候你心里大概有个隐隐的念头:这事是不是不对劲?
不对劲,而且不是一般的“不讲武德”,是违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白纸黑字写得明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是什么“公司福利”,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没有商量余地。《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签劳动合同——注意,签合同和缴社保是两件事,不是二选一,而是同时都得做。
所以如果你发现公司压根没给你开社保账户,别犹豫,也别想着“算了大家都是这样”。法律站在你这边。
具体能怎么办?得看你想怎么应对。
如果你还在职但不想撕破脸,可以先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这些证据,然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监察机构会责令公司补缴,拒不执行的还会面临处罚。这条路走得比较温和,适合还想继续干的人。
如果你已经受够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你撑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是白解除——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说了,因为这个原因主动辞职的,公司得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很直接:每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赔半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月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封顶,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有人可能嘀咕:这补偿金真的能拿到吗?说实话,程序上需要先走劳动仲裁,不是公司一听说你要告就乖乖掏钱。但有合同、有证据,胜诉的把握并不小。毕竟法律条款清清楚楚,仲裁委和法院都会支持的。
说到底,社保这事没有“灵活操作”的空间。公司省的是短期的人力成本,你亏的是长远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发现不对劲别拖着,越早处理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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