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我听来的真事儿。
老张买了份定期寿险,保额一百多万,投保时图省事,受益人那栏写的“法定”。去年底人走了,家里炸开了锅——老婆说这钱该她和孩子拿,老张的妈说这得按法律来、她也有份,老张的兄弟姐妹也掺和进来。这还不算,更糟心的是老张生前还欠着外债,债主听说有保险金,直接把几个继承人全告了。扯了大半年,折腾得一家人身心俱疲。
问题就出在那个“法定”上。
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没指定受益人或者写得不清楚,保险金直接算被保险人的遗产。遗产就得走继承程序,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一个都不能少。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要这些人来签字确认。有人联系不上?联系上了不配合签字?那就卡住了。
更麻烦的是,遗产得先用来还债。民法典说得很清楚,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要用遗产来清偿。债权人完全有权利盯着这笔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一样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写得明白,那笔钱不属于遗产,债权人想伸手都够不着。
所以投保的时候,受益人那栏别糊弄。
怎么写?简单讲就是想给谁写谁,想给多少写比例。我寻思了一下,写清楚比不写强,指定比法定强。除非家里真没债务风险、关系也简单到不存在任何争执可能,那写法定倒也省事。但凡有点复杂,稳妥起见还是指定一个。
定期寿险这东西,说白了就是给家人的经济后盾。真出事了,家属本来就在悲伤里,别再让他们为钱伤神。受益人写清楚,把心意给到想给的人,也算是留给家人最后的一点妥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