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遇到个老板,开口就问:“我给员工买份保险,万一出事了赔偿打给我,这行不行?”

得,先说结论——不行,至少一般情况下不行。

很多人有个误解,觉得公司掏钱买保险,那受益人自然就是公司。这想法挺顺理成章的,可惜保险法不这么想。

先说法人能干的活儿。公司确实可以作为投保人,给员工买人身保险。员工出事(比如不幸身故),保险赔的钱是给员工或其指定的人的。但这里有个关键:投保人≠受益人。你买了车险,受益人也不是4S店对吧,道理一样。

问题就出在“劳动关系”这四个字上。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翻译成人话就是,老板想给自己公司争这个好处,门儿都没有。员工身故赔偿只能打给员工的近亲属,或者员工本人指定的其他个人。

你可能会想,那换个法子呢?比如让员工“自愿”指定公司为受益人。很遗憾,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这条路也没那么好走,实务中对这种操作审查得很严。

那法人是不是就彻底没机会当受益人了?也不是。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场景下——比如被保险人自愿指定某个非雇主法人——这种情况法律并没有堵死。但说实话,日常生活里这挺少见的。

所以啊,老板们与其琢磨怎么当受益人,不如把心思花在给员工选一份合适的保障上。毕竟保险的初衷是转移风险,不是给公司开小金库。想了解更多企业投保合规要点,可以参考水滴保保险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