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过一个帖子,有人问:“我以前得过心内膜炎,买重疾险能不能不告知?”底下的回复两极分化——有人说“过了两年就没事了”,也有人警告“别作死”。

说实话,这两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先说法律层面的硬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调整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啥意思呢?就是如果隐瞒的心内膜炎病史足够严重,保险公司发现后可以翻脸不认人,直接拒赔。

但这里有个微妙的前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未告知的情况都会导致拒赔,具体得看病史和病症的严重程度。

另外,法律还给保险公司的这把“刀”加了个鞘: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这就是很多人挂在嘴边的“两年不可抗辩”。听起来是不是感觉找到了“漏洞”?

但我要泼盆冷水——这真不是万能护身符。一方面,如果存在故意欺诈,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照样可以拒赔;另一方面,超过两年不解除合同≠一定赔付,最终还是要看疾病定义、等待期、既往症条款等等。

所以你看,侥幸心理要不得。与其赌“熬过两年”,不如老老实实做健康告知,让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核保。带病投保不是完全没机会,但前提是把话说清楚。

如果拿不准自己的情况能不能投保、怎么投保,可以先找专业人士问清楚,别稀里糊涂就下单。想了解投保时的基础思路,可以参考水滴保保险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