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账的都知道,企业经营不可能永远顺风顺水。

这不,有家公司就遇到了突发状况——资金链突然紧张,账上明明已经计提了社保费和公积金,但就是一时周转不过来,没能把钱真正交出去。这时候财务心里犯嘀咕了:反正这笔钱迟早要交,现在能不能先在企业所得税里扣除,少交点税?

说实话,这想法挺常见,但答案可能会让人失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这笔钱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注意,这里用的是“缴纳”——不是“计提”,是“真金白银交出去”。

那如果暂时交不出去,拖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补上行不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给出了明确说法: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及时拿到有效凭证,季度预缴时可以先按账面发生数核算,但到了汇算清缴这个节点,必须补上有效凭证。

划重点:汇算清缴之前,你得拿到社保费和公积金的“完税证明”或“银行转账回单”这类真凭实据。

所以啊,账面计提≠实际缴纳,这个等号在税务局那里画不通。资金再紧张,社保的“实际支付”和“有效凭证”这两个条件不满足,就别想在税前扣除这件事上动脑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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