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主买了团体意外险,理所当然以为这笔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务一报税才发现——不行。
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金额小的话挤进福利费限额里还能消化;金额大了,那就是实打实的额外税负。所以今天把这个盲区说透。
核心原则只有一条: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注意,我说的是“原则上”。
例外情况有没有?有,但门槛相当高。
第一类,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什么叫特殊工种?通俗说就是高危行业里那些需要国家强制参保的岗位——矿工、建筑工人、爆破工这类。普通行政人员、办公室白领,别想了。
第二类,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批准的其他商业保险。比如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这些有政策文件支撑的才能扣。
说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那边还有个坑。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就要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笔钱不只是企业端的问题,员工个人也要为它交税。
很多人不知道这一点,买的时候觉得是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实际上员工到手的价值打了折扣。企业做预算的时候也没算这块隐性成本。
所以实操建议就两句话:先搞清楚你买的保险到底算什么性质,再对照法规看符不符合扣除条件。别等产品买了、钱付了、发票开了,最后发现税前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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