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重疾险时被健康告知问懵了——好几年前的体检异常算不算?吃了两周降压药算不算?索性抱着“反正保险公司查不出来”的心态直接填了“全否”。等真出险了,保险公司一查病历,发现投保前就有相关症状,直接下拒赔通知,这时候才傻眼。
别慌,事情没那么绝望。
《保险法》第十六条埋了几个“口子”,专门用来平衡信息不对称。先说“因果关系”——如果你投保时漏报的甲状腺结节,但后来确诊的是肺癌,这俩压根儿八竿子打不着,保险公司想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法官未必支持。当然,这事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是铁板钉钉的规则,得看具体案情。
再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保险人已知”原则。啥意思呢?比如你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体检,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已经掌握了你之前的检查结果,这种时候他们还愿意承保,之后再跳出来说“你没如实告知所以拒赔”,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保险法》明确写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
还有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原则上就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了。我就见过案例,客户投保时隐瞒了乙肝病史,两年后确诊肝癌,保险公司想拒赔,最后法院还是判赔了。不过话说回来,这条也不是万能挡箭牌——如果涉及故意欺诈、恶意骗保,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判例,别把它想得太神。
聊到这里,估计有人开始动小心思了:既然有这些保护条款,是不是可以随便填?大哥,真不建议这么玩。举证责任在投保人这边,你得证明“未告知事项和出险疾病没因果关系”,你得证明“保险公司当时已知晓”——这年头看病记录、体检报告、电子病历越来越多,想完全藏住挺难的。与其事后打官司耗心力,不如投保时老老实实告知,让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白纸黑字写清楚。身体有小毛病不可怕,可怕的是埋雷给自己。
水滴保建议,如果健康告知拿不准,别自己瞎猜,直接咨询专业顾问,把情况说清楚,让他们帮你判断哪些需要告知、哪些不需要。这样买得安心,理赔时也踏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