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买了份终身寿险,两年后确诊了重疾。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调查一做,发现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漏填了一项既往症。拒赔,解除合同。

挺冤的,对吧?明明交了两年保费,明明确实是得了合同里写的病。但保险合同本质上是「最大诚信合同」,法律从一开始就把「如实告知」写进了规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保险公司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许藏着掖着。至于保险公司没问的,你没说,不算你错。

那隐瞒了会怎样?同一款法律说得很清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措辞,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必须解除」。最终能不能赔,要看未告知的事项到底重不重要、跟后来发生的理赔有没有因果关系。但说实话,打官司耗时耗力,谁愿意摊上这事?

所以啊,投保的时候别嫌麻烦。健康告知里问到的既往症、体检异常、住院记录,老老实实填。有人可能觉得「反正没人查得到」,但保险公司的调查手段远比想象的要完善。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一开始就清清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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