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说过“两年不可抗辩”这个说法,觉得只要熬过两年,以前没说的病史或者小毛病,保险公司就管不着了,出险就得赔。
这话对,也不全对。
《保险法》里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它的初衷是好的,防止保险公司在收了多年保费后,拿着放大镜去翻几年前的投保单,找茬拒赔。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成为“带病投保”或者“恶意骗保”的护身符。
我寻思了一下,这里有个很大的误区。如果投保时是故意隐瞒了严重影响承保的重大疾病,甚至是在已经出险的情况下再去投保,这种主观恶意的骗保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不支持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毕竟,保险保的是“风险”,不是“必然发生的损失”。
所以,别把希望全寄托在“熬时间”上。投保时的如实告知,才是理赔顺畅的根本。我们水滴保一直建议大家,健康告知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千万别心存侥幸。要是真拿不准,可以去水滴保保险攻略看看详细的核保指引,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说白了,法律保护的是诚信的投保人,而不是钻空子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