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上周跟我吐槽,离职时公司HR一脸“为你好”的表情说:“你自己提的辞职,按规定当月社保得全部自己掏。”
她当时就觉得哪里不对,但又说不上来。
其实啊——这类“内部规定”根本站不住脚。
只要劳动关系还在,社保就得缴
《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很明确: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注意这个“当月”——不是看你几号入职、几号走,也不是看你提没提辞职,是看劳动关系存不存在。哪怕1号入职、2号离职,只干了一天,只要这层关系在,单位就得缴费。
所以那些“15号前离职不交社保”“当月工资按天数算所以社保也按比例扣”的说法,全是土政策,不算数。
提前30天通知 ≠ 社保不用交
《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但这里有个关键区别——提前通知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要求,它解决的是“你要走,得给我留点找人接替的时间”。这跟“我走了,这个月社保谁缴”是两码事。公司拿通知期当挡箭牌,说“你既然提了辞职,我就可以不给你交社保”,这是在混淆概念。
至于“员工主动辞职,当月社保全得自己承担”这种条款,更是直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保里单位应缴的那部分,是法定义务,不是什么可以通过协议转嫁的东西。签了也没用,法律不认。
跳槽的人怎么办?
如果你是当月从原单位离职、立刻入职新单位,按“不重复缴费”原则,当月社保一般由原单位缴,新单位从下个月开始缴。别傻乎乎两边都交,也别因为怕断缴就放弃了当月的权益。
公司真敢不缴怎么办?
如果公司坚持不缴,可以先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这些证据。后续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权益——而且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单位,还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
说白了,社保不是公司施舍的福利,也不是员工“犯错”后的惩罚。它是强制性的法定权益。下次再听到类似的“规定”,心里先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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