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买保险的时候听得明明白白,真到理赔的时候,却被一句"既往症免责"挡了回来。
这事儿在保险理赔纠纷里太常见了。很多人买保险前压根没注意过这个条款,等出了事才知道,哦,原来还有这么个说法。
先说清楚啥叫既往症免责。简单讲,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确诊过或者已经存在的疾病、症状,再因为这些问题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人家是可以不赔的。这不是什么保险公司故意刁难,而是写在《保险法》里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的疾病或健康状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不过,别急着给保险公司扣帽子。实际操作中,"既往症"到底怎么认定,各家公司的规定可能不太一样。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实务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对既往症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约定,常见的情形大概是这么几类——
第一种,投保前医生已经给了明确诊断,而且这病得长期治、一直没断过。第二种,投保前诊断倒是有了,但治完之后症状还没完全消失,还得断断续续吃药。第三种有意思,投保前压根没去看过医生,可症状明显且一直存在,按普通人的医学常识早就该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也可能被算作既往症。
当然,我说"可能",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没经过明确诊断的情况,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想要靠这条拒赔,得拿出比较重的举证责任。
所以关键来了:投保之前,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仔细了。既往症的定义、认定标准,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产品之间存在差异,别以为看过一份合同就懂了所有保险。条款里那些免责说明,密密麻麻的,但真别跳过。
特别是带病投保的朋友,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这件事,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别抱着侥幸心理,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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