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一个朋友吃饭,他跟我说了一件让我挺意外的事——他邻居去年查出心律失常,今年买重疾险的时候没跟保险公司提这事。我当时就想,这糊涂啊。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我不说谁知道”,但《保险法》第十六条写得清清楚楚: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心律失常这种既往病史,根本瞒不住。保险公司真要查,调个病历、调个医保记录,几秒钟的事。

那真瞒了会怎样?得看你是不是故意的。

如果保险公司能证明你是故意不告知——好家伙,这下麻烦了。合同解除没商量,而且合同解除前出的事故人家不赔,更重要的是,已交的保费也不退。相当于花钱买了个空气。

但如果你是“重大过失”,比如你真就忘了这茬,这种情况下合同也能解除,但保费能退回来。听起来好像没那么狠?注意,前提是“过失”而且这个过失对出险的事故有严重影响。实际操作中,这个界定可没那么简单。

我知道肯定有人要说“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呢?过了两年不就好了?”这话对,但不全对。《保险法》确实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这可不是说过了两年就能为所欲为——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恶意欺诈,这种“保护”是有争议的。法院不是傻子。

而且,真走到那一步,就算最后判你赢,中间那段拉扯的时间精力,还有请律师的钱,想想都累。保险公司发现未如实告知后,法律途径追讨是常规操作。

所以啊,我的建议是——投保前老老实实告知,别存侥幸心理。心律失常不是什么小毛病,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给出核保结论: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都有可能。但至少,这样买到的保单是稳稳当当的,真出事了也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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