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还能清醒表达意愿的时候,有一件事必须想清楚——万一哪天真的失能失智了,医疗方案谁替你拍板?财产谁来管?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存在的意义。简单说,只要你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前指定一个人作为你未来的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在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合法接手医疗签字、财产管理等事务。
听起来好像没什么?实际上对很多人来说,这是唯一的后路。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提前安排,当真的躺在病床上无法表达时,医院按流程走,可能会面临没人能替你做决定的尴尬。子女不在身边的、干脆就没子女的——这个缺口是真实存在的。
所以意定监护不是老人专属。趁着思维清晰、能够完整表达真实意愿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些法律手续落实。协议得是书面的,效力才有保障。部分地区还有公证服务,进一步增强法律效力。
丁克也好,独居也罢,这类非传统家庭结构的人群,反而更需要重视这块安排。说到底,不就是把晚年的确定性提前买好吗?总比到时候手足无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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